第一章 机构性质
第一条 成都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研究、咨询、审议及决策机构。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二条 研究高职高专教学改革与发展动态,适时提出有关教学建设、研究和改革的政策性建议。
第三条 研究和制定学院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实践基地建设的重大问题和发展规划。
第四条 研究和审议学院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基本要求、基本途径和专业人才培养计划。
第五条 指导各系修订教学计划,审定各专业教学计划并督导施行。
第六条 深入教学第一线,调查学院师生教与学的具体情况,提出不断完善与改进的指导性意见和管理要求。
第七条 审议学院关于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的重大方案。
第八条 评议教务处、各系、各教研室三级教学管理工作。
第九条 审议教务处与各系教学实践工作与实习基地建设工作规划与总结报告。
第十条 听取并审议教务处和各系、教研室教学与管理发展规划、年度、学期计划和总结。
第十一条 听取并审议教务处关于对全院各系、教研室的教学教研与教改工作检查与评估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评审各系教学设备与仪器的采购、使用、保管工作和实验室建设、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开展院级教学工作质量优秀奖的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评审院级教学奖项、教学改革立项,推荐省级以上教学奖项和教学改革立项。
第十五条 研究教师专业化成长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审议学院教师专业成长与培养规划,审议优秀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培养、选拔、使用、考核和管理的方案。
第十六条 审议学院年度教学经费的划拨方案,审议院教学专项建设基金、教学专项研究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对教学系列人员岗位设置、职称评聘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认定我院教师在教学中的重大责任事故以及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管理中的重大责任事故。
第十九条 研究并审议其他重大教学事宜。
第三章 组织形式
第二十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一般由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的教授或副教授、各系的主任(副主任)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一条 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由13—17人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由教务处长担任),秘书1人(由委员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由主管院长提名,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院长聘任,任期三年。其中需增补或更换成员,按此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院教学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工作人员由教务处教学管理工作人员兼任。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可吸收有关人员列席参加。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二十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每周星期一上午召开会议,讨论、研究、审议、审定教学及教学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应深入教学第一线收集、分析、研究教学情况并及时向教学委员会提交议题。
第二十七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