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深化学院教学工作,进一步加强专业建设和实习基地建设,努力提高学生实操能力,突出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办学特色,特成立成都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指导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专业指导委员会是协助各院、系确定专业培养目标、专业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审定专业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专业实训、实习方案的学术(顾问)机构。
第三条 专业指导委员会的宗旨是:以就业为导向,走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教学改革之路,认真探讨新时期高等职业教育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专业建设,指导专业改革。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专业指导委员会由本专业领域内的专家、企事业单位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其中应包括专业负责人、行业协会代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外校专业教师和我院专家代表共同组成。
第五条 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为5-11人,院外专家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专业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主任原则上由该专业所在的院、系教学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专业指导委员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高等职业技术教育,能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参与指导专业建设;
2、具有本专业较扎实的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实践能力及相关经验;
3、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在本专业领域连续工作三年以上,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八条 成立专业指导委员会应按照下列程序:
1、各院、系根据专业需要,在广泛联系、充分酝酿、反复筛选的基础上,提出本院、系各专业指导委员会候选人名单与履历提交学院教务处和人事处;
2、学院教务处和人事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九条 专业指导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三年,由学院院长签发聘书。
第十条 专业指导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集一次会议,会议期间给予与会人员相应的工作补贴。
第三章 任 务
第十一条 审定本专业教学计划,确定专业培养目标及岗位(群)所需能力和知识。
第十二条 审定本专业课程教学大纲、实习大纲和各类实践教学方案。
第十三条 指导院内实验室建设和实训基地建设,协助组建校外实习基地,逐步实现专业建设的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
第十四条 研究本专业人才培养中的突出问题,并探讨制定解决方案。
第十五条 通过校企合作共同开展科研与科技开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