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校医务室(首诊医院)就诊
学生凭身份证或电子医保卡到医务室就诊,费用直接按“学院学生门诊医疗费用报销管理办法”结算。
二、 学生外诊及转诊
学生凭学生证(或身份证)、医保卡及本人与学院关联的银行卡等相关材料(门诊病历、发票、处方、检查化验报告单、费用明细等),每周固定时间在大学生医保办公室办理。报销费用按“学院学生门诊医疗费用报销管理办法”结算。
备注:外诊及转诊发票报销原则上时间不超过两个月。
三、 住院
学生凭医保卡到医院就诊,出院时直接用医保卡结算。若为自己垫付住院费用的,最后凭住院相关支撑材料及本人身份证、医保卡到高新区各街道办事处社保办理点结算。
住院待遇:参保大学生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刷卡即可办理结算。一个自然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一个自然年度内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一档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不超过40万元。
高新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地址及电话号码如下:
桂溪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中心:天和西一街216号 电话:85217621
石羊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中心:家和街18号 电话:85329849
肖家河街道办事处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肖家河正街62号附5号 电话:85174170
附:成都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门诊医疗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成都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门诊医疗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成办发【2009】33号)文件精神,从2009年9月1起,我省大学生被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根据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管理办法》(成医保办〔2020〕33 号)文件精神,凡大学生参保人员在首诊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用耗材目录等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按照《成都市人民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成办发〔2009〕33 号)有关规定报销。
一、普通门(急)诊
(一)大学生门诊实行联网结算,大学生在首诊医疗机构就医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电子医保卡),刷卡确认参保和待遇享受等信息。
(二)转诊者,需经医务室主管医生同意并开出转诊单,到定点医院就诊(急诊病人除外);凭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费用专用发票报销联原件(加盖医院财务章);费用清单或明细;检查、化验报告单、病历等回学院医保办公室进入医保系统联网结算。
(三)学生寒暑假及外地实习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须出具所在学院证明,按相关规定报销;
(四)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医疗保险基金为一名大学生支付的门诊费用不超过500元。
(五)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医疗保险基金为一名大学生支付的意外伤害门诊费最高不超过800元。
二、门诊特殊疾病发生的医疗费,按成都市医保局相关文件执行。
三、门诊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
(一)自行外诊或自购药品。
(二)未经首诊医院同意(急救、抢救除外)在外就诊的费用。
(三)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如挂号费、出诊费、会诊费、救护车费、健康体检费、疫苗费等)。
(四)除学校安排的定期体检外,学生自己要求进行体检的;
(五)因打架、斗殴、酗酒、故意自伤、吸毒、戒毒、性传播疾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因美容矫形、生理性缺陷(先天性疾病除外)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第三方责任等引发的非疾病医疗费用;
(八)在境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其他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
四、学生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一)高新校区定点医院:
1、学院医务室(首诊医院)
2、高新区南新卫生服务中心
3、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成都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二)青羊校区定点医院:
1、校区医务室
2、四川省人民医院(含草堂病区)
3、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附:(报销受理材料清单)
l 门诊:
1. 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费用专用发票报销联原件(加盖医院财务章)。
2. 费用清单或明细
3. 检查、化验报告单
l 住院:
1. 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费用专用发票报销联原件(加盖医院财务章)。
2. 费用清单原件
3. 出院病情证明书原件
4. 医院定点证明、等级证明
5. 病案首页和入院记录复印件(加盖医院鲜章)
6. 患者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7. 患者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后勤国资处
卫生防疫科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