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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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08年12月01日  作者:市人事局  点击: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成都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8)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1.我市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者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6.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6)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核准,事业单位可以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满足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岗位等级设置。

      8.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等级,根据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岗位等级,结合我市实际进行划分。

      (二)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9.管理岗位包括担负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和其他担负管理任务的管理岗位。我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7个等级(见附件1),即由高到低分为四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局级正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岗位依次对应管理岗位四至十级职员岗位;同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在五级职员岗位中增设五级职员A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局级副职对应五级职员A岗位。

      10.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各等级的数量或者结构比例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事业单位规格(或主要领导职级待遇)、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或主要领导职级待遇)确定。

      (2)担负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数量,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务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职数确定。

      (3)其他担负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数量或者结构比例,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11.未定机构规格(或主要领导职级待遇)、领导职务职数的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各等级的数量或者结构比例,由机构编制部门确定机构规格(或主要领导职级待遇)、领导职务职数后,按照第10条规定执行。

      12.事业单位中的党群组织,除国家、省有具体规定的外,原则上不单独设置职员岗位,其专职工作人员在本单位中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产生、任用。

      (三)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3.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见附件2),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级的,暂按国家和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14.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包括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按照各地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确定。

      15.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其中市属事业单位为2∶4∶4,区属事业单位为1∶4∶5,县(市)属事业单位为1∶3∶6,乡镇属事业单位为0.5∶3∶6.5.

      16.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是: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7,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7.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量的70%。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四)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8.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见附件3),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岗位,依次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19.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0.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其中一级岗位、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五)特设岗位设置。

      21.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满足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或者特殊情况消失后,按照岗位核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类别和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2.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相应等级岗位设置或者设置的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可以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1)承担国家或者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的研究与开发,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作为主要完成人(主研人员)的。

      (2)引进专业技术一级、二级岗位任职人员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讲座)教授,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等高层次人才的。

      (3)符合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

      (4)其他确需设置的。

      23.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由事业单位经区(市)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其中,特设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市政府报省人事厅核准。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4.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者技能条件;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5.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中技、高中)以上学历,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四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新招聘参加工作的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6.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是:

      (1)四级职员岗位,须在五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2)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2年以上;

      (3)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4)七级职员岗位,须在八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5)八级职员岗位,须在九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设置了五级职员A岗位的,须在五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方可晋升五级职员A岗位;在五级职员A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方可晋升四级职员岗位。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7.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8.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9.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制定指导意见,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30.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是:

      (1)二至四级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岗位上任职满3年以上;

      (2)五至十二级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岗位上任职满2年以上。

      31.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人员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2.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由省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人员的确定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33.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工勤技能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新招聘参加工作的工勤技能人员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以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34.事业单位各类岗位和各等级岗位的具体条件,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不低于国家、省和我市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事业单位各类岗位和各级岗位的设置数量、人员队伍情况等因素,研究制订。

      五、岗位设置程序及审核权限

      35.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并填写《成都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见附件4);

      (2)岗位设置方案经区(市)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4)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在广泛征求本单位工作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由单位领导人员集体研究通过;

      (5)公布岗位实施方案和岗位说明书并组织实施。

      36.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具体核准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直接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市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2)区(市)县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区(市)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区(市)县部门或者乡镇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政府、区(市)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的直属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由其主管部门逐级审核汇总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7.对单位规模小、人员数量少、分布较分散的事业单位,可以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38.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39.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以按照第35、36条规定申请变更:

      (1)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出现分设、合并,变更机构规格,须重新进行岗位设置的;

      (2)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增减机构编制的;

      (3)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六、岗位聘用

      40.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和我市的有关规定,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41.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省和我市规定的基本条件。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破格聘用。

      4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确需兼任,且符合兼任岗位任职条件,并能履行兼任岗位职责,完成兼任岗位工作任务的,须在所兼任岗位核准的结构比例内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权限审批。

      43.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的聘用,由事业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将符合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上报,经市政府审核后报省人事厅,省人事厅商有关部门后核准(核准后,该单位专业技术三级以下高级岗位的数量应相应减少),由单位聘用。

      44.事业单位应按照聘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聘用的工作人员按照所聘岗位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

      45.事业单位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及时写出书面工作总结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其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方可兑现各岗位聘用人员的相应工资待遇。

      七、信息化管理

      46.各区(市)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要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聘用人员登记管理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47.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其中,市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各区(市)县及乡镇所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区(市)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八、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48.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和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措施,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49.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做好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50.事业单位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聘用工作人员。

      51.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行分类指导,有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要按照国家、省和我市的规定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能够参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和我市的规定执行。

      52.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时,现有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者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员队伍状况逐年逐步到位。

      5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2)40号)规定,已经实行聘用制度,普遍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国家、省和我市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在编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相应的内容。

      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办发(2002)35号文、川办发(2002)40号文,国家、省和我市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未按规定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将进入最低相应岗位等级的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到上一等级岗位和执行相应工资待遇。

      54.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政策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认定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5.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妥善处理好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实施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56.各区(市)县、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国家、省和我市的规定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制定本区(市)县、本部门具体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

      57.本实施意见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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