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做好2022-2023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2022-2023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准确掌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状况,实现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精准认定和帮扶,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22年秋季学期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22〕9号)和《成都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等文件要求,现就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我校2020级、2021级、2022级全日制在校专科生,本科生认定工作由联合培养学校统筹。
二、认定依据
根据《成都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做好认定工作。
三、认定方式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结合我校线上教学实际情况,2022-2023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二级学院应充分运用QQ群、微信群、在线会议等方式开展。
四、认定档次
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各二级学院要严格按照条件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分别确定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个档次认定。
五、认定程序
(一)学生申请认定。各二级学院要做好国家资助政策宣传,组织申请认定的学生认真如实填写《四川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向辅导员提交已有的相关证明材料(包含《四川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低保证、建档立卡证明、孤残证明、优抚家庭证明等)复印件,开展班级认定工作。
(二)二级学院审核。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应严格审核学生提交的《四川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要对学生提交的证件材料逐项对照审核、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要将认定结果报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三)数据录入系统。申请认定的学生,应在10月9日前将认定结果录入四川省资助管理系统。
(四)学校审核。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核和汇总各二级学院学生认定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
六、时间安排
(一)启动认定。从即日起,各二级学院启动2022-2023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其中:在校外有稳定经济收入来源(非兼职)或由单位购买社保、公积金的学生,须告知班级评议小组,由评议小组据实认定。
(二)实施公示。学生申请资料初审后,各二级学院应将拟认定的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档次信息以线上(适用于在线教学期间)、线下(适用于返校情况)相结合形式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各二级学院应在10月8日前完成为期3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结果上报。各二级学院在10月9日前应将公示无异议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上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在四川省资助系统中逐级完成审核上报。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统筹管理。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按照《成都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规范成立班级评议小组及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学生、因疫情或汛情影响导致家庭经济困难或困难程度加剧的学生,应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二)熟知政策,精准认定。各二级学院要组织辅导员认真学习《成都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文件精神,准确把握资助政策,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和操作流程,依规有序进行,并深入学生尽可能全面掌握和了解学生的致困原因和生活表现,确保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精准认定,确保认定结果公正、公平。
(三)规范操作,确保安全。各二级学院在评审过程中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避免因线上资料外泄引起不必要的舆情出现,做好学生安全维稳工作;各二级学院要注意保密,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贫困原因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各二级学院要特别强调,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同学不得作为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
(四)加强教育,动态管理。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要宣传国家和学校的资助政策,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要教育和引导学生刻苦学习、自立自强、勤奋钻研,传递爱心、回报社会;要明确管理要求,坚决抵制资助不诚信现象,学校将以实地走访、电话回访等方式不定期对被认定对象进行抽查,对于在认定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学生,取消本学年认定资格和评奖评优资格。
本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束后,认定结果将作为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的依据,具体分配比例由国家奖助学评审领导小组会议确定。
特此通知。
附件:
1.《成都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
2.《四川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2019年版)
3.XX学院班级会议记录表(供参考)
4.《成都职业技术学院XX 学院2022-2023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汇总表》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2022年9月18日
附件1:
成都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切实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四川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教函〔2019〕274号),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根据我院学籍管理规定,取得正式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凡未按规定程序注册的学生不得参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以成都市当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20%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的上限。
第四条 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学院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包括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院认定工作组和班级评议小组共四级认定机构。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为副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分院(部)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小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小组负责组织和审核本分院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成立以分院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本分院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分院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班级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由学生民主推荐产生,学生代表总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辅导员、学生代表(含同宿舍学生)须进入班级评议小组。班级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申请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不应参加认定评议小组。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档。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群体学生需全部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生资助政策范围内优先资助。
(一)学生及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为一般困难档。
(二)学生及家庭仅能小部分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为困难档。
(三)学生及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为特别困难档。
第九条 班级评议小组经过民主评议认定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恶意欠交学费的;
(二)有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济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
(三)本人未如实填报《四川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或在填报的相关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为切实保证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全面落实到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动态调整工作应在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学院严格认定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院认定工作小组、班级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坚决杜绝“贫困演讲”或“选贫困生”等现象发生,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十一条 每年5月,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部署下一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招生期间,给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四川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需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在校生,应在四川省学生资助网站下载《四川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请学生如实填报并准备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自愿提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在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上进行个人申请,如实填报《四川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诚信承诺书》承诺所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交辅导员和班级评议小组评议。
第十三条 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四川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本办法所列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各分院(部)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分院认定工作小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审核认定时应将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群体学生进行认定,并着重考虑本人或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五条 分院认定工作小组认真审核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了解学生情况、征求班级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六条 分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分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规制度,坚持信息简洁、够用原则,公示受助学生姓名、年级、班级、认定结果等基本信息,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贫困原因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严格审查通过网络公示的项目和内容,公示期满后及时撤下公示内容。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分院学生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分院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分院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七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分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收集各分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检查各分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原始材料,将汇总名单、认定工作及公示情况报学院资助领导小组审核,学院资助领导小组批准同意汇总名单。各分院(部)认定工作小组将批准同意的名单,连同学生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备查,档案保存期为5年,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和各分院(部)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邮)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或在认定困难期间有突出的高消费行为的,一经核实,取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和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学院依据学生处分管理办法等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各分院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信息库;要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核实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学生在学年中因家庭经济困难新情况提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学院和分院原则上按照本办法程序进行补充认定。
第二十条 学院和分院要将认定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加强资助育人,关注和促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全面发展,教育学生自强不息、诚实守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如果上级部门出台新文件,按照新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