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连续取得兼职收入个税申报方式对税赋的影响
——2024年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宣讲
一、“连续取得兼职收入”应纳税所得申报方式
目前,税务系统并未设置多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申报方式的相关限制,由单位根据税收政策自行判断是“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根据取得收入的实质进行纳税申报。
二、两种申报方式下的应纳税所得差异
根据相关税收政策,在采用“工资薪金所得”申报方式比采用“劳务报酬所得”申报方式导致纳税人全年综合应纳税所得会高一些,最终所缴税款会多一些。原因在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劳务报酬所得按全年劳务报酬收入的20%作为法定费用从全年综合所得中扣除,而工资薪金所得没有这项扣除政策。
例如:2023年,纳税人在受雇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共计15万元,减除费用6万元(5000元*12月),扣各项社保公积金4万元,扣专项附扣除3万元,另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共计5万元,现将两种申报方式的全年综合应纳税所得比较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申报方式
全年综合应纳税所得=工资薪金2万元(15-6-4-3)+劳务报酬5万元=7万元
(二)“劳务报酬所得”申报方式
全年综合应纳税所得=工资薪金2万元(15-6-4-3)+劳务报酬5*(1-20%)万元=6万元
(三)结论
“工资薪金所得”申报方式比“劳务报酬所得”申报方式多1万元综合应纳税所得。
三、学校对“连续取得兼职收入”选择的申报方式
权衡两种申报方式对纳税人最终应纳税所得的影响,本着税赋最优化原则,学校采取的是“劳务报酬所得”申报方式为兼职老师代扣代缴税款。
财务处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