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学生军事训练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是在校学生的必修课,是办学水平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二条 军事理论课教学由教务处统一规划、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 担任军事理论课教学的军事教师,由组织人事处聘任。
第四条 军事训练必要的经费和物资保障,分别由计财处和后勤产业处负责落实。
第五条 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原则上委托部队按《学生军事训练大纲》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 组织学生到部队参加军事训练,由学院武装部联系协调。委托部队实施军事训练的,学院与部队之间的权利义务由军事训练合同约定。学院组织学生到部队进行军事训练,各部门的分工配合在军训方案中明确。
第七条 具有中国大陆户籍的学生应当依法接受学院统一安排的军事训练。有严重生理缺陷、残疾或者疾病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和学院武装部批准,可以减免不适宜参加的军事技能训练科目。
第八条 学生参加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考试成绩载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九条 学生无故逃避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军事训练考评成绩一般应评定为不合格。
第十条 学生参加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考试、考核不合格的,要按规定重新交费参加下一轮的军事训练。
第十一条 军事训练不合格的,学生不得毕业。
第十二条 学生在军事训练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成都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规定提高一档加重处分,并载入本人学籍档案:
(一)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军事训练的;
(二)组织或者参与罢训的;
(三)私自逃跑,逃避军事训练的;
(四)违反军事训练规定,严重干扰军事训练,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以生病等各种借口躲避军事训练,经查证属实的;
(六)盗窃公私财物、损坏部队公物、破坏武器装备的;
(七)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的;
(八)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军事秘密的;
(九)私自下河(水库、池塘)洗澡以及其他违反治安、消防和安全管理规定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校规校校纪的。
第十三条 学生在军事训练期间,对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在军事训练期间实施违法行为,构成治安案件的,移交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政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学生在军事训练中成绩显著的,学院要给予表彰奖励。表彰奖励的比例控制在参训学生总人数的5%以内。学院对受表彰奖励的学生,要颁发荣誉证书,并载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参加军事训练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定为优秀:
(一)经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
(二)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
(三)军事训练考核总评成绩在90分以下的。
第十七条 在军事训练工作中对学生实施奖惩,由学生处、教务处、学院武装部和部队协商同意后,由学生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